2)第312章 杀人犯在杀人现场报警_第一百次相亲当天,逮捕相亲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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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打电话报案。

  十分钟不到,盘市侦缉队的办案人员就赶到了案发现场。

  是一间出租房。

  被害人和凶手是合租关系,两人是老乡,在一个快递点工作,送外卖。

  根据卷宗记载,办案的侦缉员赶到时,凶手正手持凶器摊坐在门口,浑身颤抖。

  沙发上,就是死者。

  当时侦缉员赶到的时候,被害人还没有完全失去生命体征。

  随即立即送往医院,但是因为被害人颈动脉破裂,失血速度太快,还在去医院的路上,就彻底死亡。

  本来是个很简单的案子,凶手在现场被抓获。

  凶器就在凶手的手里,而且凶手对自己犯罪供认不讳。

  盘市侦缉队的侦缉员在现场也没有发现第三人在场的痕迹。

  半天时间,案子就宣告侦破了。

  但是,后边的反转,让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。

  因为凶手是在作案前打的报警电话,在法律上,这可不是自首行为。

  而是一种明知犯法偏要犯法的行为,甚至可认为是一种挑衅行为。

  所以,当侦缉队给凶手找到援助律师,告诉他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时候,凶手翻供了。

  “人不是我杀的!”

  但是,空口无凭,当时的现场,盘市侦缉队的侦缉员,没有因为凶手就在现场而省略勘察程序。

  现场,只有被害人和凶手的脚印、指纹以及毛发皮屑。

  而且,经过对被害人尸体的解剖,确认被害人没有服用任何药物,死因就是颈动脉利器切割导致的急性大出血。

  经过对比分析,死者颈动脉上的伤痕,符合凶手手中尖刀造成的利器切割伤。

  而且,尖刀上只有凶手一人的指纹。

  并且参与办案的侦缉员还模拟了现场血液喷射的痕迹。

  对比凶手衣服上的血液喷溅痕迹,两者都是吻合的。

  所以,凶手杀人的证据确凿,证据链完整。

  而且,凶手自己也承认了杀人,还特么在杀人前打电话报警。

  现在知道自己死刑,就开始翻供,是不是晚了点?

  可是,当凶手要求侦缉员播放其手机加密文件里边的一个视频后,办案的侦缉员懵逼了。

  卷宗的原话是这样写的。

  “视频是被害人秦连胜生前录制,具体内容是。”

  “是我让崔小兵杀我的,我活不下去了,他不是故意杀人。”

  就这么一句话,再无其他。

  而也正是这一句话,案件彻底反转。

  放在卷宗,陈言拨通了梁刚的电话。

  嘟……

  只响了一声忙音,电话接通。

  “老哥,视频的真实性做没做过验证?”

  卷宗中没有记载是否对视频进行了查验,但是以现在的科技,伪造一段视频,不是没有可能。

  “盘市那边已经检查过,视频没有剪辑的痕迹,而且当天他们就把视频发给了大队这边的技术鉴定中心。”

  “可以确认,视频是真的。”

  真的……

  挂断电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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